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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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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8 11:13:00来源:济南婚姻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hyls)
婚后男方出资建立了一所民办学校,离婚时男方说民办学校不具有盈利性,我该怎么办?
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学校有三个明显特征:
(1)举办人不是国家机构;
(2)资金来源于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3)面向社会举办学校,也就是面向社会招收学生和学员,服务于不特定的群体和公民个人,而不是只招收某个团体、企业、行业、系统和特定群体的人为学生或学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学校资产属于学校所有,并不属于出资人所有,所以不能在离婚诉讼中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虽然民办学校不具有盈利性,但是不代表出资人没有享有合理回报及财产性权益的权利。如果夫妻一方作为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夫妻双方应共同享有办学积累中属于夫妻的财产权益。因此,离婚时一方可以要求分割配偶从办学中获得的合理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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