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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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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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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2 11:28:13来源:济南婚姻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hyls)
婚后对方将婚前房产过户到我的名下,离婚时怎么分?
对于该房产的定性,首先看双方是否有协议,如有协议,从协议之约定;如无协议,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该婚后更名行为应视为“婚内赠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故婚前或者婚内,男女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除非双方就该约定办理了公证手续。如房产已经过户至另一方名下,即赠与已经完成,对方无权撤销赠与,该房产应为现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更名行为,仅是夫妻之间的更名,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双方没有其他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采取第二种观点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法官可能根据房屋来源等情况,在分割比例上向出资一方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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