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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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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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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8 10:25:28来源:济南婚姻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hyls)
[情景案例]
董某与萧某(女)于2015 年1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因感情不和,两人后协议离婚,孩子由萧某抚养。由于萧某不懂法,故离婚时没有要求董某支付抚养费。离婚3 年后,萧某得知董某依法应当给孩子抚养费时,遂向董某提出每月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但董某以索取抚养费已过3 年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支付。
请问:董某的说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3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案中,萧某于 2021 年6 月起诉时虽然已过3 年,但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董某的说法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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