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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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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8 09:54:50来源:济南婚姻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hyls)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如何行使?
张甲(女)和唐乙结婚后育有一女。后二人因故离婚,女儿被判给唐乙抚养。但因唐乙对张甲仍心怀怨念,每次张甲欲探望女儿,都会被唐乙百般阻挠。唐乙这样的做法正确吗?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故唐乙的做法不合法。张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唐乙应该协助张甲。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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