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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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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30 11:22:29来源:济南婚姻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hyls)
殴打或者故意伤害妇女身体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巧嫂和灵姑下地干活的时候发生争吵,巧嫂回家告诉了丈夫巧哥,让巧哥为自己出头。巧哥拎着铁锹找到灵姑,劈头就打。经鉴定,灵姑受到轻伤。巧哥的行为将受到什么处罚?
我国法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甚至刑罚。巧哥拿铁锹故意伤害灵姑,造成灵姑轻伤,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已经构成犯罪,可能会被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
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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