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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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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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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生活困难,能不能向配偶主张扶养费?厦门离婚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2023-10-17 09:27:38来源:济南婚姻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hyls)

        一方生活困难,能不能向配偶主张扶养费?厦门离婚律师咨询

        [导语]

          很多人都知道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是对于夫妻之间有哪些权利义务并不是特别清楚。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一方生活陷入困难的时候,另外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拒绝提供任何经济支持,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例]

          高某和王某于2005年结婚,婚后育有两女。2012年高某患精神分裂症,并于2018年鉴定为三级精神残疾,双方于2019年开始分居生活,王某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在分居期间,高某因腿部受伤以及精神分裂症等原因进行过治疗,相关医疗费用都被医保报销和医院减免了。高某起诉王某,主张其支付每个月2000元扶养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高某无工作能力,王某应履行对高某的扶养义务,判决支持从2019年分居开始支付每个月2000元的扶养费。后王某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其上诉,维持了原判,该判决已经生效。

        [律师观点]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具有扶养义务,如果一方拒不承担扶养义务,另外一方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向法院起诉主张其依法履行扶养义务,支付扶养费。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生活困难的一方来说,有权利要求配偶给付扶养费。夫妻也本不该“大难临头各自飞”,在另外一方陷入困难时,承担扶养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在实践中很多人生活陷入困境的时候并没有离婚;有时候是另外一方不同意离婚分割财产,又掌握财产不愿意支付相关费用。有时候是另外一方想离婚但是还在进行诉讼未判决离婚。如上述案例,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只要婚姻关系还在存续期间,都可以向其主张支付扶养费,但离婚后就不能主张了,因为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会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丧失。但是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法院会予以考虑,判决另外一方对有困难的一方进行适当的帮助。

          需要强调的是,夫妻之间的扶养费并不会因为夫妻双方约定分别财产制而丧失,即如果夫妻之间曾经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是如果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已经无法维持生活了,或者因为疾病等陷人生活困难境地的,仍然可以要求另外一方支付扶养费。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并不会因为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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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婚姻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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