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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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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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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哺乳期间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发布时间:2021-07-13 14:35:30来源:济南婚姻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hyls)

        网友:请问哺乳期间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律师:

        婚姻法不确定的特定时期母乳喂养期间,但根据第九条国务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和第十四条原劳动部的年代“问答”,精神泌乳期应该12个月从出生到1岁。对于两岁以下的儿童,法律规定一般与母亲同住。

        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子女与父亲同住:(一)母亲有长期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如母亲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严重精神病等传染病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但父亲要求子女与他同住;三是由于其他原因,如母亲的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或母亲的不当行为,以及对孩子的暴力。或因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法亲自抚养子女等。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父亲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母亲有上述特殊情况,法院一定会将孩子判给母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没有消除因离婚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后,无论孩子是由父亲直接抚养还是由母亲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孩子。离婚后,父母仍有权利和义务抚养和教育子女。离婚后,处于哺乳期的子女由哺乳期母亲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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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婚姻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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