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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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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14 13:35:49来源:济南婚姻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hyls)
网友:请问离婚能不给探视权吗?
律师:探视权,又称见面权、互动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短期探视、接触、见面、交流、生活在一起的权利。从法律角度看,探视权是一种基于父母权利的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中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间接父母的探望权。因此,探视权作为一种法律人格权,不能赋予对方探视权。
但是,如果另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产生了不良影响,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中止探望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没有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孩子的权利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探访权;中止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没有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孩子的权利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探访权;中止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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