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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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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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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事实收养怎么认定

        发布时间:2021-08-11 11:39:05来源:济南婚姻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hyls)

        网友:请问事实收养怎么认定

        律师:首先,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只要具具备了上面的条件,我们就应当认定事实收养关系是成立的。

        事实收养关系怎么解除

        事实收养关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

        《收养法》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求:

        一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二是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事实收养关系对当事人的利益是有所损害的,因此建议事实收养关系的当事人能够及时的按照规定办理收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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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婚姻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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