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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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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27 15:13:20来源:济南婚姻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hyls)
网友:同居关系需要去法院解除吗
律师:未婚同居对于现代男女来说是非常普遍的事情,如今即使结婚了男方双方的感情都不稳定最终闹离婚,更何况未婚同居,那么此时如何解决同居关系的解除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如若解决不好,那么很容易引发财产以及债务的纠纷。
关于解除同居关系,一般人认为只要分开居住即可,实际上大多数同居的也是这样解决,不过有时候可以通过去法院解除同居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也就是说,如果同居关系中有一方属于重婚、有配偶者而与他人同居的,此时是可以要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同时也建议当事人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一般牵涉到同居财产的问题,此时建议当事人最好了可以解除同居关系专业的律师介入,因为涉及的财产问题,往往还会涉及同居一方的配偶干涉,此时通过诉讼来解决是最好而且最快速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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