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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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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1 10:43:31来源:济南婚姻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hyls)
网友:婚后5年男方要离婚且退还彩礼合理吗?
律师:一、结婚5年男方要求离婚并且退还彩礼合理吗?
需要看彩礼是在婚前给的还是婚后给的。如果是婚后给予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均为共同财产,除非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如果是婚前给的将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
给付彩礼之后双方是否结婚。彩礼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进行支付的,如果给付彩礼之后未结婚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但是特殊情况除外。
二、需要返还彩礼的特殊情况有哪些?
1、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仍应保护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表明双方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在我国由于各地的风俗习惯不一样,很多地区人们更看重的是举行婚礼的仪式。如果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既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实质权利义务,也无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则应当考虑此类案件的现实情况。因此订婚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谓绝对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当地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该条规定的本意应该以绝对困难作为标准进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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