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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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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30 14:53:55来源:济南抚养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fyjfls)
网友:请问无效婚姻彩礼应该怎么分配?
律师:对于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询问人民法院是否支持退还嫁妆。一般认为,人民法院对受赠人的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以撤销的婚姻关系提起诉讼的,应当向受赠人返还的人民法院申请审理。(一)双方未婚或者一方离婚、一方守寡后未再婚、另一方未婚、或者双方离婚、守寡后未再婚的同居关系。
《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三案是“婚前支付及相关规定造成支付人生活困难”,即“生活绝对困难”作为一种综合判断和客观对待的标准。同样,无效的婚姻关系也可以是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按照上述规定申请退还嫁妆。(2)支付嫁妆的同居一方是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一方。人民法院在终结同居关系诉讼请求的同时,不得支持返还礼物的请求;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请求依照人民法院的规定返还的,应当支持:(一)当事人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二)当事人已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尚未同居的;(三)支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但双方必须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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