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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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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发布时间:2021-08-04 11:16:23来源:济南抚养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fyjfls)

        网友:关于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律师: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1)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3)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 3、十周岁以上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抚养权的变更父母离婚后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

        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

        1、双方协议变更。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

        2、一方要求变更。

        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另外,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3、双方离婚时对子女抚养已达成协议的,在未出现变更抚养的法定情形及双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重大改变时,对方不同意的,一方的变更抚养请求难以得到支持三、支付抚养费夫妻双方离婚,孩子由一方抚养,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给付离婚孩子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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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抚养纠纷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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