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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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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04 11:30:36来源:济南抚养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fyjfls)
网友:请问家庭暴力离婚可不可以请求赔偿损害?
律师: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受家庭暴力的离婚妇女,不但可以请求物质赔偿,而且可以请求精神赔偿。
很多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女性都是忍气吞身,已致自己遭受到更大的人身和精神上的伤害,建议遇到家庭暴力的情况最好尽快拿起法律武器,咨询专业的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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