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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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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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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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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费婚姻律师在线咨询精神病监护权变更是如何处理的?

        发布时间:2023-04-17 09:01:36来源:济南抚养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fyjfls)

        免费婚姻律师在线咨询精神病监护权变更是如何处理的?

        一、精神病监护权变更是如何处理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人身监护权

        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与亲权中的身上照护权的内容基本相同,具体包括:

        (1)住居所指定权。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对于精神病人,亦同。

        (2)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4)抚养义务。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

        (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被监护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监督的权利义务有特殊的内容,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还负有监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

        (6)对于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救治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监护人进行医治,促使其康复。

        2、财产监护权

        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其主要内容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权。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综合上面所说的,监护权就是由监护人获得,从而履行自己的监护任务保护被监护人的权利,但如果涉及到监护权变更的话,一般会由法院来进行处理,对于需要指定监护人的就可以直接从身边的人进行指定,所以,对于无民事能力的人一定要有监护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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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抚养纠纷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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