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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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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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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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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赠抚养协议是单务行为吗

        发布时间:2023-05-11 09:41:18来源:济南抚养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fyjfls)

        一、遗赠抚养协议是单务行为吗?

        遗赠抚养协议不是单务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二、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在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

        2、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一定的权利。

        3、遗赠扶养协议自签订时生效,如撤销、变更遗赠扶养协议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4、遗赠扶养协议是要式法律行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5、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支付的供养费。

        三、解除遗赠抚养协议的条件有哪些?

        1、双方协商同意,致协议解除。

        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一方的情况发生变化(包括遗赠人另有亲属扶养或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要求双方协商解除协议。

        如系遗赠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应对扶养人已尽的义务在经济上给予适当补偿;如系扶养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一般不给予扶养人经济补偿。

        2、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遗赠抚养协议跟遗赠完全是两回事,因为遗赠的话,是被继承人自愿把本人名下的遗产赠送给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并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任何的义务,但在遗赠抚养协议中,继承遗产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的,协议一旦形成,双方都不能随便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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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抚养纠纷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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