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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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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3 09:57:17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flgw)
出轨并不是《民法典》上的概念,关于一方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民法典》中规定的是重婚或是婚外与他人同居,如果仅是与他人暖昧的聊天或是一夜情等情形,严格来讲,并不构成法律所规定的过错,但仍然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违背,诉讼中法院也会考虑这些因素。
针对一方的出轨,另一方可以收集其是否与其他异性领取结婚证、拍摄婚纱照,是否曾与其他异性以夫妻身份对外签署文件,其与其他异性暖昧的聊天记录、亲密动作的照片、视频,一段时间内与其他异性连续共同出入同一房间等证据。
实践中,对于一方的出轨行为,法院曾认可过以下证据:当事人在自己的家中安置摄像头,拍摄到配偶长时间连续与其他异性性爱的视频;当事人通过行车记录仪,拍摄到配偶和其他异性在车内的谈话,承认了双方的婚外情关系;当事人通过与配偶现居住的小区物业沟通,调取到配偶居住小区楼道的监控录像,证明其配偶长达一年的时间与其他异性共同出入、并有亲密动作;当事人在遇到其配偶与第三者时,选择报警,第三者在出警记录中承认其与当事人配偶的婚外情关系等。另外,如果是法院可以调取的证据,可以在起诉后,要求法院调取。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 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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