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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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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8 11:39:02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flgw)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讲解申请诉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是否必须提供担保?
不同于诉讼中保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对于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由于人民法院并不了解双方当事人以及纠纷具体情况,原告起诉后胜诉亦不可知,采用保全措施一旦错误,可能会给被申请人带来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规定诉前保全一律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申请诉前败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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