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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昌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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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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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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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后对方父母借给我们 100 万元买房,对方签了借条,我没有签字离婚时我是否应当偿还该债务?

        发布时间:2024-01-17 14:49:32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flgw)

        婚后对方父母借给我们 100 万元买房,对方签了借条,我没有签字离婚时我是否应当偿还该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有下列几种情况: (1)共债共签的债务,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2)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但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为承担法定扶养义务,这种情况下,虽然是以一方个人名义签署,但是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无法判断夫妻是否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官会综合参考债务的用途是否用于合理的家庭日常生活来进行判断。如果是为购买双方共同的房屋,虽然一方未在借条上签字,法院通常也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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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烟台法律顾问
        律师:刘昌辉【山东-烟台】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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