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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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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0 10:05:18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flgw)
对方名下有一个游戏账号、供我俩使用,此游戏账号很值钱,离婚时怎么分割?
游戏账号实际上是网络虚报财产的一种,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制没有明确的法神成据。而且虚拟财产的价值难以认定,双方对虚拟财产权属存在争议时,均难以举证。
有观点认为,游戏账号是基于一个人长期使用,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能作为夫妻其同财产进行分制。但是如果游戏账号曾经是夫妻双方共同使用、共同经营,那么它的不断增值是夫妻双方时间和劳动的成果,并且能够产生经济价值,因而应当将其纳人生产、经营的收益范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均等分割。实践中,大本数法院对此是不予处理的,在少数处理的法院中,多采用一方获全部虚拟财产,同时按比例支付另一方折价款的方式进行。因为对游戏账号的估值存在实际困难,所以大多是以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而非判决的方式进行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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