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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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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5 10:26:44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flgw)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有困难,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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