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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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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1 10:37:34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flgw)
[ 情景案例]
2021年3月,黎某向易某借款2 万元,双方签订一份《质押合同》,约定黎某以只价值5 万元的劳力士手表作为质押。之后,黎某并没有将手表交付给易某。
请问:易某对手表的质权设立了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证债权能够实现,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储务,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
本案中,由于黎某并没有将手表交付给易某,因此易某对手表的质权并未设立需要说明的是,黎某未交付手表不意味《质押合同》没有效力,只是质权并未设立,如果黎某到期不还款,易某可依据《质押合同》主张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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