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烟台法律顾问—刘昌辉律师
    18153511118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侵权纠纷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烟台法律顾问
      • 律师信息

      • 烟台法律顾问
        刘昌辉律师

        手机:18153511118

        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邮箱:1169535277@qq.com

        Q Q:1169535277

        地址:山东烟台芝罘区环山路115-6号四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太仓律师李玉龙以案释法摔断门牙惹争议依法调解获赔偿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学生打架致伤害校调对接化矛盾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厂房买卖起纠葛三方协商止纷争
      • 太仓律师李玉龙歇业违约拒补偿 相互体谅息事端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释共用楼梯起争端亲情规劝达和解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家犬失管伤邻人 户主依法做赔偿
      • 交通肇事致人死,社区干部助调解
      • 死亡赔偿现分歧,警调对接显成效
      • 单车肇事致伤残,多方联动巧化解!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职工触电惹争端,求助调解终获偿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
      18153511118
    • 当前位置:首页 >> 侵权纠纷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相同之处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8-23 11:28:13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flgw)

        网友: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相同之处是什么

        律师:相同之处如下

        1、目的相同。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2、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

        3、责任相同。二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有什么区别

        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

        2、紧急避险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

        3、对主体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要求主体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军人或消防队员等)。而正当防卫就没有这样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4、避险保护的是合法利益,损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怎么样选择,两害相全取其轻,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必须要大于避险行为所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如果等于或者小于所损害的利益,避险就没有意义,法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

        5、实施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必须是向第三者实施。

        《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表现形式

        根据防卫过当的概念,防卫过当的表现形式是行为过当与结果过当的统一,仅有行为过当或仅有结果过当均不能构成防卫过当。在审判实践中,要正确把握防卫是否过当,要紧扣两个环节,一是行为和结果都要过当,二是正确理解和认定两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对立法关于防卫行为限度与结果限度的理解应是一致的,行为限度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重大损害行为,结果限度就应是重大损害结果。其次,行为过当并不意味着结果就一定过当,反之亦然。例如,防卫人采取剥夺侵害人生命的方法防卫,用刀向侵害人心脏猛刺。根据当时的防卫需要是不应采取剥夺侵害人生命的方法防卫的,这时,防卫表现为行为过当。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烟台法律顾问

        文章来源:烟台法律顾问
        律师:刘昌辉【山东-烟台】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0535-608808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ytflgw/index.php?id=292158&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ytflgw/index.php?id=292158&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侵权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 请问一下发朋友圈谩骂污辱他人构成名誉侵权吗?: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烟台法律顾问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烟台法律顾问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153511118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