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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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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接损失的赔偿原则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8-23 11:30:59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flgw)

        网友:间接损失的赔偿原则是什么

        律师:审判实践中,有下列原则来进一步界定违约间接损失的范围:

        (一)确定赔偿的目的是在金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使受害人置于合同正常履行所能达到的同样状态;

        (二)损失是在正常和自然情形下发生的损害;

        (三)违约时受害人有权取得的实际损失是订约时可以合理预见的违约可能产生的结果;

        (四)如何确定当时是否可以合理预见,要根据当事人的知识来认定。认定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推定,另一种是根据实际具有某种知识确定。

        间接损失有哪些类型

        1、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财物损害的间接损失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

        2、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它同样具备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的三个特征,所不同的是,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是由于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利而造成的间接损失,而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是由于侵权行为侵犯了人身权利,诸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等而造成的间接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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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烟台法律顾问
        律师:刘昌辉【山东-烟台】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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