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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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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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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毁谤和诽谤这两个词有区别吗?

        发布时间:2021-08-23 11:32:34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flgw)

        网友:毁谤和诽谤这两个词有区别吗?

        律师:

        1、定义不同

        诽谤是指无中生有,随便说他人坏话,随意毁坏他人名誉;

        毁谤是指因言语将攻击我的嘲讽话去危害他人名誉。

        2、形式不同

        毁谤:以言语相攻击或嘲讽丑化。如:这纯系毁谤。

        诽谤: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诬蔑:恶意~ㄧ~中伤。

        3、法律上不同

        法律上只有“诽谤罪”,没有“毁谤罪”。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使对方精神受到伤害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是什么?

        法律上只有“诽谤罪”,没有“毁谤罪”。

        本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使对方精神受到伤害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3.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椎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 重的行为。

        (1)必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必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即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 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互联网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者事实上已经给被 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 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 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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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烟台法律顾问
        律师:刘昌辉【山东-烟台】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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