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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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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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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起诉名誉权诽谤他人的处理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2-02-24 15:08:07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flgw)

        网友:关于起诉名誉权诽谤他人的处理是怎样的?

        律师:一、关于起诉名誉权诽谤他人的处理是怎样的?

        1、公开赔礼道歉,公开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名誉被侵权人也可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对公民的请求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当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侵犯公民的名誉权的赔偿。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90条的规定,受害人当名誉权受到侵犯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以下保护措施: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侵害名誉权,主要表现为侮辱和诽谤两种方式,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口头、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侮辱行为的构成须具有以下要件:

        (1)在主观上侵权人是故意的,也就是有意识地损害他人名誉、人格。如果是无意中说了有损于他人名誉、人格的话,并非故意侮辱的,不构成侮辱行为。

        (2)在客观上侵权人实施了引起他人精神痛苦和屈辱的言辞或行为。

        (3)侮辱行为必须具有公然性,即有第三人或更多的人在场或者用能够使众多的人看到或听到的方式进行侮辱。

        (4)侮辱行为须具有针对性,即侮辱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实行的。

        涉及到利用诽谤他人的方式来侵犯名誉权的,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受害人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益,但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上,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名誉侵权行为来进行合法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情况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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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烟台法律顾问
        律师:刘昌辉【山东-烟台】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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