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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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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侵权律师正常员工如何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发布时间:2023-04-23 10:15:28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flgw)

        商标侵权律师正常员工如何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一、正常员工如何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1、公民有维护自己名誉尊严的权利。名誉既然是社会对于一个公民的各方面的综合评价,这种综合评价是公民长期以来生活作风、品德、才能和素养的客观反映,因此对于该具有客观性的评价,公民有保持这种评价的完整性、客观性的权利。

        2、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诉讼是维护自己权利的合法方式,也是名誉权权利内容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

        二、公民应掌握认定侵害名誉权行为的依据

        侵害名誉权,主要表现为侮辱和诽谤两种方式,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口头、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

        1、侮辱行为的构成须具备以下要件:

        ①在主观上侵权人是故意的,也就是有意识地要损害他人名誉、人格。如果是无意中说了有损于他人名誉、人格的话,并非故意侮辱的,不构成侮辱行为。

        ②在客观上侵权人实施了引起他人精神痛苦和屈辱的言辞或行为。

        ③侮辱行为必须具有公然性,即有第三人或更多的人在场或者用能够使众多的人看到或听到的方式进行侮辱。

        ④侮辱行为须具有针对性,即侮辱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实行的。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目标的谩骂,无针对性,不构成侮辱行为。而诽谤是指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破坏他人名誉、人格的行为。

        2、诽谤行为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条件:

        ①诽谤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过错,它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两种心态。

        ②在客观上侵权人实施了足以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行为,它包括以捏造。夸大和歪曲事实的行为来降低对该公民的社会评价。

        ③诽谤行为具有公然性和针对性。

        一般情况下名誉权受侵犯是没有物质上的赔偿,处理方式是立即停止侵害,进行恢复名誉权,再然后进行赔礼道歉;在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况下,比如说已经给对方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失,那就得根据受害人实际的情况进行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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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烟台法律顾问
        律师:刘昌辉【山东-烟台】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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