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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昌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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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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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侮辱罪名誉权刑事自诉状的写法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12-26 10:47:17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flgw)

        一、侮辱罪名誉权刑事自诉状的写法是什么?

        侮辱罪自诉状范文

        自诉人: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人、XX大学教授、家住XX市XX区第XX号

        被告人:XXX、男,XX岁,无业

        案由和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XXXX年XX月XX日上午8时左右,自诉人来到XX用早餐,在排队等候过程中,……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关于侮辱罪的规定,……。

        证据和证人: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代书人:李XX

        XXXX年XX月XX日

        二、侮辱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侵害名誉权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同时,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侵犯名誉权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侮辱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实际上侮辱他人的过程中自然也会伤害到他人的人格,对他人的名誉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侮辱罪和侵犯名誉权的法律性质是不一样的,如果对方侵犯自己的名誉权,不能以侮辱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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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烟台法律顾问
        律师:刘昌辉【山东-烟台】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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