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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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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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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骂人名誉权受到侵犯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3-01-06 15:52:22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flgw)

        一、骂人名誉权受到侵犯怎么处理?

        1、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侵权人终止侵权行为;

        2、公开赔礼道歉,公开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名誉;

        3、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4、如果侵权人对公民的请求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名誉权的侵权形式: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在文学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实姓名,或者未写明原告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但对人物特征的描写有明显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说内容存在侮辱、诽谤情节,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社等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复函》中认为,被告赵伟昌根据传闻,撰写严重失实的文章“锁甲三千元带来的震荡”和被告《上海文化艺术报》社未经核实而刊登该文,造成了不良后果,两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侵害徐良的名誉权。

        一般名誉权不会进行物质上的赔偿,但是也不全是,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如果真的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和身体上的创伤,那么应该支付受害人医疗费以及精神损失费,情节严重恶劣的,可能会是刑事案件,会判拘役或者是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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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烟台法律顾问
        律师:刘昌辉【山东-烟台】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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