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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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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如何打名誉权的官司?

        发布时间:2023-01-13 15:57:31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flgw)

        一、当事人如何打名誉权的官司?

        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来处理,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当事人可以向侵权行为地起诉,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地。诉状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写明法人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内容。诉讼请求。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同时也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事实和理由部分主要写明侵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及结果,原告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序等等。

        二、名誉侵权的形式: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重要隐私等,应当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认定。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对于名誉权侵权的具体情况,应当基于实际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不法分子侵犯他人名誉权并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的,是需要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况下可以结合实际的侵权行为来进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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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烟台法律顾问
        律师:刘昌辉【山东-烟台】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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