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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的基本特征有几个?

        发布时间:2023-03-09 20:05:08来源:厦门经济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xmjjjfls)

        一、著作权的基本特征有几个?

        (一)作者因创作作品自动产生著作权,不必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二)专有性,即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

        (三)地域性,即除加入国际公约或缔结双边协定外,一个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四)时间性,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不受保护期的限制外,其他权利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

        二、著作权受到的限制有什么?

        著作权的时间限制,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具体来说,时间限制是对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的限制,而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时间限制。在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内,著作权人享有相对完全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 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法律一般对物权的保护是无期限限制的,而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则有期限限制,一旦超过法定的保护期限,著作权将不予被保护。如我国《著作权法》对普通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若是属于法人作品的话,那么保护期限的起算点又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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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厦门经济纠纷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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