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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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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人可以申报破产债权?

        发布时间:2021-08-17 11:14:11来源:绍兴交通事故律师|柯桥交通事故律师|柯桥交通事故专业律师(https://www.00086.net/xmfep88com)

        网友:哪些人可以申报破产债权

        律师: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破产债权人包括哪些?

        (1)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人。例如: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对债务人享有给付请求权或者义务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的债权人。

        (2)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

        (3)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返还请求权人。包括原物返还、原物价值返还、原物孳息返还的请求权人。

        (4)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费用返还请求权人。

        (5)对债务人享有法定优先权的请求权人。这里的法定优先权主要包括工资和劳务报酬请求权、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险费用的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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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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