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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级医疗事故判定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5-07 14:24:30来源:绍兴交通事故律师|柯桥交通事故律师|柯桥交通事故专业律师(https://www.00086.net/xmfep88com)

        一、三级医疗事故判定标准是什么?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o;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5.脾缺失;

        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

        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3.膀胱大部分缺损;

        24.双侧输卵管缺失;

        25.闭锁丧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双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以上就是三级医疗事故判定的具体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应当基于实际造成的情况而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不清楚的,那么还可以向司法机关咨询了解,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实际造成的伤害情况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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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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