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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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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2 11:11:14来源:黔西南刑事辩护律师|黔西南优秀刑事律师|黔西南无罪辩护律师(https://www.00086.net/xmdehoucomcn)
汽车交易不过户,买方取得汽车的所有权吗?
[情景案例)
石某与姚某是大学同学,关系甚好。2021年4 月,石某将自己开了3 年本田雅阁出售给姚某,价款为12 万元。姚某付款后,石某将车交付给姚某。由于该车行驶证不见了,两人一直没有办理汽车过户手续。石某认为,汽车是动产,不用办理过户登记姚某也能取得该车所有权。
请问:该车的所有权归姚某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由于汽车属于动产,因此在石某将汽车交付给姚某时,姚某就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需要说明的是,汽车属于特殊的不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姚某应当要求石某配合办理过户登记。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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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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