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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景宝律师,男,1970年10月生,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早期致力于机电设计研究,后改攻法律。性格率直,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爱好广泛,团队意识强,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善于组织、策划,对突发事件能快速做出判断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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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9 10:09:30来源:东海县专业律师_东海县离婚律师_东海律师(https://www.00086.net/www939550com)
[情景案例]
樊某向好友殷某提出借款30 万元。由于借款金额较大,殷某表示必须要提供相应担保,否则妻子不同意出借。樊某提出用其持有甲公司的 5% 股权作质押,该公司现在净资产为 1000 万元。
请问:樊某可以用股权出质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出质。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本案中,樊某可用甲公司 5%的股权出质。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股某同意股权出质的,双方在签订质押合同后,务必要到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否则质权不设立。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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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周景宝【江苏-连云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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