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815691155
律所: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
邮箱:330134225@qq.com
Q Q:330134225
周景宝律师,男,1970年10月生,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早期致力于机电设计研究,后改攻法律。性格率直,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爱好广泛,团队意识强,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善于组织、策划,对突发事件能快速做出判断并执行。
查看更多当前位置:首页 >> 子女抚养
发布时间:2021-08-11 10:34:04来源:东海县专业律师_东海县离婚律师_东海律师(https://www.00086.net/www939550com)
网友:请问法院抚养费调解不满意怎么办?
律师:可以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额和支付方式,达不成协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可以去法院起诉变更,但是如果仅仅是自己觉得多了的话,那是没法变更的,什么是新情况呢,比如说受到意外灾难、经济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等等。
抚养费的计算标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首先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可起诉到人民法院。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调解的基本原则
法院调解应当遵守以下三条原则:即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事非原则﹑合法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当事人自愿原则应当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和实体意义上的自愿。前者是指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用调解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或者同意人民法院为他们做调解工作解决纠纷。后者是指当事人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是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结果。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文章来源:东海县专业律师_东海县离婚律师_东海律师
律师:周景宝【江苏-连云港】
执业机构: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815691155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www.00086.net/www939550com/index.php?id=293667&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