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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景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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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

        邮箱:330134225@qq.com

        Q Q:330134225

        地址:江苏连云港东海县牛山北路208-20号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周景宝律师,男,1970年10月生,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早期致力于机电设计研究,后改攻法律。性格率直,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爱好广泛,团队意识强,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善于组织、策划,对突发事件能快速做出判断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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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事实收养怎么认定

        发布时间:2021-08-11 11:39:05来源:东海县专业律师_东海县离婚律师_东海律师(https://www.00086.net/www939550com)

        网友:请问事实收养怎么认定

        律师:首先,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只要具具备了上面的条件,我们就应当认定事实收养关系是成立的。

        事实收养关系怎么解除

        事实收养关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

        《收养法》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求:

        一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二是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事实收养关系对当事人的利益是有所损害的,因此建议事实收养关系的当事人能够及时的按照规定办理收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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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东海县专业律师_东海县离婚律师_东海律师
        律师:周景宝【江苏-连云港】
        执业机构: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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