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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景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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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

        邮箱:330134225@qq.com

        Q Q:330134225

        地址:江苏连云港东海县牛山北路208-20号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周景宝律师,男,1970年10月生,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早期致力于机电设计研究,后改攻法律。性格率直,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爱好广泛,团队意识强,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善于组织、策划,对突发事件能快速做出判断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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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离婚单方借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24-10-12 14:34:32来源:东海县专业律师_东海县离婚律师_东海律师(https://www.00086.net/www939550com)

        关于离婚单方借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单方借条的法律规定是如果是单方所出具的借条,未用于家庭支出,不属于共同债务。在离婚官司中,对于夫妻一方拿出的,另一方并不知晓,也不承认的借条,法院在认定是否存在夫妻关系共同债务时,是非常谨慎的。仅凭一张借条,不足以认定丈夫曾向其父母借款,更不足以认定该借款用于其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共同债务。以借条形式出现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一般会严格审查其真实性,就是为了防止离婚纠纷中一方虚编债务损害对方权益。借贷欠款的形成、交付、用途等 夫妻是否有举债合意、借款是否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等等光一份借条通常是很难获得法院认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对于离婚单方所出具的借条,是否能够认定夫妻共同的财产,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还是需要看是否用于家庭方面的支出,否则的话,如果是伪造的借条的话,也不能够认定,这对于对方来说是一种权利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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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周景宝【江苏-连云港】
        执业机构: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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