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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景宝律师

        手机:13815691155

        律所: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

        邮箱:330134225@qq.com

        Q Q:330134225

        地址:江苏连云港东海县牛山北路208-20号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周景宝律师,男,1970年10月生,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早期致力于机电设计研究,后改攻法律。性格率直,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爱好广泛,团队意识强,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善于组织、策划,对突发事件能快速做出判断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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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如何判定孩子的抚养权?

        发布时间:2022-03-24 15:34:45来源:东海县专业律师_东海县离婚律师_东海律师(https://www.00086.net/www939550com)

        网友:离婚如何判定孩子的抚养权?

        律师: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这样的话,离婚怎么判孩子?法院会参照一下几种情况综合判断。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5-6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四)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网友:轮流抚养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律师:父母双方协商轮流抚养子女,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利于保护子女的权益;

        (2)父母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对期限、交接的方式、入托入学、抚养费的承担等,均要作出合理详尽的安排;

        (3)父母双方都必须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与条件,如身体状况、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思想品质等等。

        有些时候,父母离婚双方为了孩子,选择轮流抚养孩子。但此时需要注意,由于轮流抚养将定期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可能会对孩子的生活、学习带来一些影响,因此,轮流抚养不能过于频繁,时间间隔不易太短,否则将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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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东海县专业律师_东海县离婚律师_东海律师
        律师:周景宝【江苏-连云港】
        执业机构: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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