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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景宝律师

        手机:13815691155

        律所: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

        邮箱:330134225@qq.com

        Q Q:330134225

        地址:江苏连云港东海县牛山北路208-20号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周景宝律师,男,1970年10月生,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早期致力于机电设计研究,后改攻法律。性格率直,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爱好广泛,团队意识强,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善于组织、策划,对突发事件能快速做出判断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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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不良商家的价格欺诈构成犯罪吗?

        发布时间:2022-02-28 14:40:08来源:东海县专业律师_东海县离婚律师_东海律师(https://www.00086.net/www939550com)

        网友:请问不良商家的价格欺诈构成犯罪吗?

        律师:一、什么是价格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一) 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 , 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 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 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 , 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 , 以低价招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 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 , 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

        (四) 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元从比较的;

        (五) 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 , 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

        (六) 销售处理商品时 , 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

        (七) 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 , 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磊、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 ,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 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二、价格欺诈的行为种类

        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三、价格欺诈的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二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七条途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违法所得数领的0.2%加处罚款。

        价格欺诈行为从本质上来讲就是一种以促进交易达成来盈利的一种欺诈行为,受欺诈方是在接受了虚假的价格信后作出了违背其本意的意思表示,是违法《合同法》诚信的契约精神的和《价格法》有关规定的,虽然就目前这种行为并没有入刑,但是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价格欺诈行为终究还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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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东海县专业律师_东海县离婚律师_东海律师
        律师:周景宝【江苏-连云港】
        执业机构: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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