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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景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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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

        邮箱:330134225@qq.com

        Q Q:330134225

        地址:江苏连云港东海县牛山北路208-20号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周景宝律师,男,1970年10月生,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早期致力于机电设计研究,后改攻法律。性格率直,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爱好广泛,团队意识强,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善于组织、策划,对突发事件能快速做出判断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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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在线免费咨询食品安全中10倍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4-19 11:11:29来源:东海县专业律师_东海县离婚律师_东海律师(https://www.00086.net/www939550com)

        律师在线免费咨询食品安全中10倍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食品安全中10倍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食品安全中10倍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是《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二、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处罚措施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内容,将涉及处罚的条例列举如下: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事关民生,也并非国家不重视食品安全,是因为现在的这些不良商家,为了赚钱可以说根本就没有底线。有些消费者搞不清楚到底适用于几倍赔偿,这里的10倍赔偿是针对购买这件食品的价格的,三倍赔偿是针对食用了食品问题以后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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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东海县专业律师_东海县离婚律师_东海律师
        律师:周景宝【江苏-连云港】
        执业机构: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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