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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景宝律师

        手机:13815691155

        律所: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

        邮箱:330134225@qq.com

        Q Q:330134225

        地址:江苏连云港东海县牛山北路208-20号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周景宝律师,男,1970年10月生,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早期致力于机电设计研究,后改攻法律。性格率直,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爱好广泛,团队意识强,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善于组织、策划,对突发事件能快速做出判断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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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25-04-07 11:00:36来源:东海县专业律师_东海县离婚律师_东海律师(https://www.00086.net/www939550com)

        一、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如何处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40条的规定处罚。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

        “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对于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一般在实施了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时,符合了规定的标准,那么都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定罪处罚的。

        综上所述,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最终处罚情况要根据它的实际产品销售金额来确定。销售金额比较小,也就是说销售金额在五到20万元之间的。可能就判处两年级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要是销售金额数量过大,会随着销售金额的数量增大来判处该犯罪人员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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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东海县专业律师_东海县离婚律师_东海律师
        律师:周景宝【江苏-连云港】
        执业机构: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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