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玉环劳动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务追讨 工伤赔偿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玉环劳动律师
      • 律师信息

      • 玉环劳动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分析公司对外担保的研究方法
      • 民事诉讼中,上诉人应当在何时向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
      • 民事诉讼中,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的诉讼费用应当如何负担?
      • 请问轻微的工伤评不上鉴定级别怎么办?着急!
      • 民事诉讼中,调解协议中能否约定由一方提供担保或者由案外人提供担保?
      •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可以公开吗?
      • 民事纠纷中,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可以先进行调解吗?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前准备工作主要有哪些内容?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能否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诉讼文书?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民事诉讼中,什么是送达?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司法务

        请问发起设立是什么?有什么特点?

        发布时间:2021-08-02 11:46:27来源:玉环劳动律师(https://www.00086.net/whbyhldlscom)

        网友:请问发起设立是什么?有什么特点?

        律师:发起设立又称“单纯设立”或“同时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认购全部股份,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的一种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用原企业改制设立、新建设立或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的形式。

        在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设立均应采用此种方式。发起设立是欧洲大陆国家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广泛采用的做法。采用发起设立方式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在发起人范围内筹集股本金,设立公司时的股东都是发起人,所以最初的董事、监事只能在发起人中选任。

        发起设立的特点

        发起设立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认购首期发行股份的人必须是发起人,社会公众不参加到股份认购之中。由于股份的认购人即是发起人,所以发起设立又称为“单纯设立”。

        2、发行人必须认足首期发行的全部股份,不能只认购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

        3、它是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完成前进行股份认购,属于“创设前认购”,与公司成立后增资认购不同。

        此种设立方式对社会公众利益影响相对较小,成立后的公司股东也具有稳定性、封闭性等特点,比较适应中小型合同。

        发起设立的主要程序

        发起设立的主要程序为:

        1、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应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并以要式方式载明法定和约定的必要事项。籍此确定公司的类型、宗旨等重大事项,为公司的设立提供基本的行为规范。

        2、认足首期股份

        公司首期发行的法定股份,必须由发起人全部认领,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除其他发起人一致同意外,任何发起人均不得将其认股权转让他人。

        3、缴纳股款

        通常,发起人均应按其所认股份缴足全部股款。也有些国家(如法国、德国)规定,发起人可以分期缴款,但第一次所缴股款不得少于全部股款的1/4。

        4、组建管理机关

        由发起人选任董事、监事等,建立公司的管理机关。其选举表决方法,各国规定不一。有的规定“一股一票”,有的限制表决权最高额,还有的采用累积投票法。

        5、进行设立登记

        由选举产生的公司管理机关依法向主管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后,公司即为设立。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玉环劳动律师

        文章来源:玉环劳动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www.00086.net/whbyhldlscom/index.php?id=298526&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s://www.00086.net/whbyhldlscom/index.php?id=298526&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请问设立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 请问公司吸收合并的方式有哪些?: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玉环劳动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玉环劳动律师|握法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