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玉环劳动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务追讨 工伤赔偿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玉环劳动律师
      • 律师信息

      • 玉环劳动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分析公司对外担保的研究方法
      • 民事诉讼中,上诉人应当在何时向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
      • 民事诉讼中,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的诉讼费用应当如何负担?
      • 请问轻微的工伤评不上鉴定级别怎么办?着急!
      • 民事诉讼中,调解协议中能否约定由一方提供担保或者由案外人提供担保?
      •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可以公开吗?
      • 民事纠纷中,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可以先进行调解吗?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前准备工作主要有哪些内容?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能否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诉讼文书?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民事诉讼中,什么是送达?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司法务

        怎样办理民办学校的变更和终止

        发布时间:2021-08-09 10:26:00来源:玉环劳动律师(https://www.00086.net/whbyhldlscom)

        网友:怎样办理民办学校的变更和终止

        律师:民办学校作为法人,其变更应当依照法人变更的有关规则。法人变更的类型包括法人的合并、法人的分立、组织形式的变更以及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民办学校进行分立和合并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学校章程中规定的办学宗旨。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民办学校的终止是指民办学校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民办学校的终止会对在校学生产生巨大的影响,所以当民办学校办学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征求学生及其家长意见,减小对在校学生学习的损害。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玉环劳动律师

        文章来源:玉环劳动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www.00086.net/whbyhldlscom/index.php?id=295219&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s://www.00086.net/whbyhldlscom/index.php?id=295219&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请问“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 请问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需要怎么进行?: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玉环劳动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玉环劳动律师|握法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