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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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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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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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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的行政征用是指什么?

        发布时间:2023-01-31 16:55:47来源:贵阳专业离婚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zylhls)

        一、 法律规定的行政征用是指什么?

        行政征用是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目的,依法强制获得公民、法人财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并给予其合理补偿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我国宪法已经对私有财产的征用做出了相应规定,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且在《专利法》、《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等多部法律中做出了不同情况下对土地以外多种权利征收的补偿性规定。

        二、行政征用制度:

        中国虽已形成行政征用法律制度,但通过比较可以看出,这种制度目前还很不完善,没有形成体系,理论上对行政征用行为也缺乏系统的研究。为完善中国行政征用制度,首先,应进一步明确行政征用制度的宪法地位。从各国宪法有关征用的规定来看,大都突出“公平补偿”或“正当补偿”,所体现的立法目的在于对征用权力的限制以及对私有财产权利的保护。而中国宪法的规定,则更多地体现了征用权力的行使,突出了权力与服从,对于“公平补偿被征用人的损失”

        另外,现行宪法只对土地征用作出了规定,但随着社会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征用的客体已不再局限于土地,而是扩大到土地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因此,有必要在宪法中重新规定行政征用对象的范围,如可以规定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等,为行政征用的进一步立法确立原则。

        其次,应尽快完善行政征用程序立法。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我国的行政立法历来忽视行政行为的程序性规定。表现在行政征用制度中,除土地征用外,其他大多无程序性规定,这种状况与行政执法的实践是不相适应的。当前已有不少学者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制定出一部完善的行政程序法典,这是中国行政程序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对于行政征用的事项处理,应当严格基于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行政征用情况有征地拆迁等情况,政府可以根据自己需要来进行征用处理,但需要对补偿的具体标准下具体方式与被征用者进行协商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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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专业离婚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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