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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资深刑事律师—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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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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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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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Q:542338420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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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

      发布时间:2021-07-26 14:33:37来源:贵阳资深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zsxsls)

      网友:请问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

      律师: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3、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投案自首的认定方式有什么

      (一)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指:

      1、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

      2、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

      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

      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示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

      (二)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时间规定内,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决定投案行为,他有以下几种表现:

      1、真诚的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

      2、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

      3、社会力量迫使其投案。

      (三)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

      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

      (四)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投案自首的认定方式有什么的相关内容。司法实务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必须查明其主观上是否有认罪、悔罪的态度,客观上是否能表现除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以及供述时能否诚恳地配合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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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资深刑事律师

      文章来源:贵阳资深刑事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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