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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资深刑事律师—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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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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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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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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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缓刑期满后发现考验期内新罪是否可以撤销缓刑?

      发布时间:2023-04-20 10:45:07来源:贵阳资深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zsxsls)

      缓刑期满后发现考验期内新罪是否可以撤销缓刑?

      一、缓刑期满后发现考验期内新罪是否可以撤销缓刑?

      是可以撤销缓刑的;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缓刑考验期内犯有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前罪和后罪一起处罚,且不可再处以缓刑。

      根据《刑法》第76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刑法》第69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有哪些?

      (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三)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三、缓刑的考验期是多久?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缓刑就是在判了刑期之后可以暂缓执行,只要通过这个考验期就可以恢复自由的身份,但如果在结束了之后而发现了考验期内有新罪的话,那么就会立即的撤销缓刑,将犯罪人员进行收监,最后再来确定判决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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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资深刑事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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