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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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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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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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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释的人什么时候通知接人?

        发布时间:2023-04-21 09:58:10来源:贵阳刑事律师排名(https://www.00086.net/lwqgyxslspm)

        假释的人什么时候通知接人?

        一、假释的人什么时候通知接人?

        假释的人会在七日内通知接人,《刑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报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作出假释裁定的,还应当送达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1.适用假释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对判处其他刑罚的罪犯不适。

        被判拘役的犯罪人,其监禁期最长也只有6个月,如果再加上被羁押的时间折抵,罪犯被实际实行的监禁时间更短,适用假释没有意义。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只有在被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后才能适用假释。被判处非监禁刑的罪犯,其自由没有被剥夺,不存在假释问题。

        2.假释只能在刑罚执行一定时间之后才能对罪犯适用。

        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13年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原判刑罚的1/2以上,如果确有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才能适用假释。但是,如果出现特殊情节,也可以不受这些限制。所谓殊情节,一般是指罪犯有特殊立功表现。199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问题曾作了如下解释:“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受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3.适用假释的对象必须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才能适用假释。

        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1997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问题作了如下解释:“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侦破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名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刑法》第78条规定的应当减刑的六种表现之一的情形。

        对罪犯适用假释,只要符合假释的上述条件,无论原判决所确认的刑罚的轻重,都可适用假释。

        假释请求一旦被法院批准,此时批准的情况会下达到提出假释请求的监狱以及犯罪分子个人。此时监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通知该犯罪分子的家人,若是不同字的,该犯罪分子在出狱后,需要在限定期限内,到当地的社区执行假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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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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