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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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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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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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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绑架罪加重情节包含什么?

        发布时间:2021-07-26 14:19:53来源:贵阳刑事辩护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xsbhls)

        网友:请问绑架罪加重情节包含什么?

        律师:法律规定的许多犯罪,实际上都有加重情节。如果符合加重情节,对行为人的处罚将相应增加。当然,不同犯罪的加重情况是不同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前项之罪,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被绑架人死亡及财产被没收。以敲诈勒索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加重情况如下:

        1.“致被绑架人死亡”是指在绑架过程中,由于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遭受暴力或虐待,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并导致被绑架人自杀的行为。

        2. “杀害被绑架人”是指绑架后,因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等原因,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绑架罪的加重情形应当是“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将被绑架人杀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劫持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的人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的人,造成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敲诈勒索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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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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