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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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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手机:18798812529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Q Q:542338420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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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放男要求叶璇道歉,哪些情形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发布时间:2021-12-13 15:55:16来源:贵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rsshpcjfls)

          网友:外放男要求叶璇道歉,哪些情形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律师:近日,知名女星叶璇在微博上曝光了一段外放男的视频,随后外放男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要求叶璇道歉,并起诉了叶璇。那么,叶璇这种行为真的侵犯肖像权?侵犯肖像权行为是怎么认定?哪些情形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下面跟握法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侵犯肖像权行为是怎么认定?

          侵犯肖像权行为的认定一般应把握如下标准:

          (一)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

          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表明侵权人对他人肖像人格利益的不尊重,其行为破坏了他人肖像的个人专有性和完整性,应当受到制裁。 如果经过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就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二)侵犯肖像权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以使用某人的肖像达到招徕顾客、推销商品的目的或直接以肖像制作成为或复制成为商品出售赢利。 未经他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既损害了权利人的人格,也损害了权利人因他人利用自己的肖像进行商业行为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这在法律上是不许可的。例如,照相馆未经本人同意,不将底片交给顾客或者将顾客艺术人像存放橱窗招揽顾客,即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

          (三)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1、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传某人的先进事迹,在报纸、电视台、电影中使用先进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征得某人的同意。

          2、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

          3、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

          4、寻人启示刊登照片等。

          侵犯公民肖像权公民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形之下,将他人的照片,或者是视屏,作为商业用途,若不满足该要件,将不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已经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主体,也只需要支付罚金即可。

          哪些情形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都会构成侵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综上就是握法网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相关内容,我国是对肖像有保护权的,任何人和组织不得擅自未经本人同意把肖像用以商业用途,但并不是所有未经本人同意的都是侵犯肖像权的,如果在这方面你还有疑问。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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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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